记者今天获悉,北京轧机轴承公司因在业务往来中,向首钢下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行贿,而被昌平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万元。
1996年至1998年间,北京轧机轴承公司在与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业务往来过程中,为保持业务关系谋取利益,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决定,分四次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供应科科长贾方利好处费合计20万元。贾方利已经因犯受贿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
公诉机关认为,北京轧机轴承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,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昌平法院认为,北京轧机轴承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,先后向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;张某系北京轧机轴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,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,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均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。昌平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轧机轴承公司罚金4万元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 |